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今(24)日舉行第1屆第3次董事及監察人會議。全體董監事在會中通過44件權利回復申請案,單件最高核發賠償金額為新台幣464萬元,總計賠償金額為新台幣9千975萬元這是第二批權利回復申請案。

該會指出,這次通過的44件申請案,皆由被害者本人提出。這些被害者多因於威權統治時期被認定有顛覆政府或參加政黨活動,而被以「懲治叛亂條例」判刑入獄。當時國家的不法行為,使這些前輩在人身自由上受到嚴重侵害。在這次申請案中,有一案曾在89年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而被駁回,後經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職權調查後,認定屬「違法擴張解釋陸海空軍刑法第92條後段,致嚴重牴觸罪刑法定原則,並有侵害言論自由,危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存續等情事」,而撤銷該被害者之判決,該會也在此次審查中決議發給賠償金。

「懲治叛亂條例」於民國38年施行,目的是為了壓制叛亂犯。但在威權時期,該法屢屢成為統治者打壓異議人士的主要工具,人民時常因莫須有的罪名遭情治機關羅織入獄,面臨極重的刑責。例如在這次申請案中,有被害者僅因影印教材或閱讀《唯物辯證法》,就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至10年不等,顯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如何以不法行為戕害個人之人身自由。

此外,為了讓權利回復的申請者更加清楚申請流程,並了解條例辦法、受理時間以及辦理進度等相關資訊,權利回復基金會將於112年4月8日、9日、15日在台北、台中和高雄舉辦申請說明會。若想了解說明會的詳細資訊,請至該會臉書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2023RRF)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