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男遊客騎單車在高雄市遭路燈電死,高雄地方法院認「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高市府國賠463萬元,引發爭議,永社等民間團體今(24)日痛批判決荒謬、悖離事實又違憲,呼籲修憲、修正國賠法,避免法官曲解中國人為本國人。
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今天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也是我國人民?」記者會。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表示,高雄地院這起國賠民事判決,宣稱「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把所有中國人當成本國人,既不符社會現實、背離人民常識,也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
他說明,從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的規範解釋,對中國旅客的國賠主張,至少應準用國賠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參照我國國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得主張國賠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情況,而給予「平等互惠」的待遇(憲法第141條參照),才符合憲法與國賠法的立法精神,公平保障全體納稅國民的權益。
他直言,判決違憲,照該判決邏輯,中國人也可請領6000元的全民共享金,可見判決荒謬,而解決之道除了憲改外,法官應正常認事用法,另應修正國賠法第15條,可避免法官曲解中國人為本國人,同時有效保障人權。」
台教會會長陳俐甫認為,國賠法以外,稅法、兵役法、刑法等也都有同樣的問題,趁國賠事件為契機應一併反省,整備自憲法以下的正常法制來符合現在台中雙方為兩政府之現狀,並應加入考量中國對台之武力威脅因素。
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強調,此判決惹議的問題根源在憲法,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是中國的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將民主選舉所需要的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並未變更《憲法》領土主權的聲稱。
他質疑,法院這樣的判決,台灣要怎麼對國際說,中共對台灣的武力進犯是侵略,前來援助協防的友邦不是干預中國內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