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遭檢舉七股工業區開發工程等案涉貪,去年12月23日遭法官裁定羈押,全案尚未偵結。承辦檢察官依陳所涉重罪、有勾串、滅證及逃亡之虞,今年2月15日再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台南地院今(21)日下午開延押庭,裁定被告自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院表示,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台南地院強調,檢方認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詐欺得利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等情。

經法官訊問被告,並審閱聲請人所附偵查卷宗,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嫌疑重大,且於被告羈押期間內,經檢察官訊問被告,所述與證人仍有出入,且尚有共犯待查,可見聲請人所稱有上開聲請書所載之偵查作為尚待進行,即屬有據。且被告所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本案全案情節既尚未調查釐清,仍有共犯或證人尚待傳喚,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上述羈押原因確仍存在,有事實足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陳凱凌去年遭檢舉在七股工業區開發工程案中,涉嫌收取廠商現金賄賂及喝花酒,還接受性招待,檢方認定陳涉犯貪汙重罪,且有逃亡、滅證之虞,去年12月21日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審理後,去年1月23日裁定收押禁見。

專案小組調查,黃姓廠商欲承攬七股工業區開發案中相關工程,循線找上陳凱凌幫忙,陳答應給予協助,期間廠商私下給錢,甚至安排他在酒店喝花酒及性招待。然而,事後因廠商規模不符需求,沒辦法承攬工程而告吹;廠商相信陳能幫得上忙,結果並非如此,東窗事發。

檢調日前赴陳凱凌住處及辦公室等處搜索,在住處附近發現陳的車將其攔下,陳沒想到檢調大動作找上門,下車當場腿軟,嚇得臉色蒼白,隨後進入住處找到現金30萬元,牛皮紙袋內有現金10萬及名片,該名片則是一家工程公司。檢調掌握陳帳戶內異常金錢約2、300萬元,他偵訊時雖坦承有收受現金,也承認有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及性招待,但確切收取廠商的匯款,仍須進一步釐清;另外,陳也坦承名下建物的不動產交易有登載不實,正由檢調追查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