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散布性影像的性暴力行為越來越嚴重!我國行政院開始推動跨部會合作,於去年3 月 10 日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今年15日總統蔡英文已公布。未來對於性影像犯罪將有嚴懲,衛生福利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皆加重刑責,如拍攝兒少性影像者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而網際網路平台若透過管道已知平台上有被害人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否則將可處最高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表示,性暴力防制四法本次修正重點,為兒少或成人性影像皆加重刑責,並嚴懲性影像犯罪。如兒少性影像部分,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其手段提高刑責,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

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針對成人性影像部分,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衛福部進一步表示,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現在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性影像被害人可直接至衛福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以解決過去遭受性影像散播威脅的被害人,無單一求助管道之困境。

另外,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倘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可對其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