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16)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明確規範歇業或停業場所,應該每年辦理1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若場所消防安全不符者,也要求立即改善;授權管理權人更新簡易消防設備,確保場所消防設備能發揮即時警報、滅火、避難等功能。

內政部表示,這次依消防法授權規定,修訂各類場所包含歇停業場所,每年應辦理1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如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不符規定者,應須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的證明文件,以確保場所管理權人落實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管理、申報及修繕,提升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管理效能。

此外,考量目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為更有效率汰舊換新消防設備,這次也針對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該類設備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更換新品沒有困難性,並增列管理權人即可自行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這次也增訂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定期檢修結果申報的查核及處理方式、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的認定基準,以及其管理權人申請免辦理定期檢修、申報檢修結果的作業程序,以完善作業流程。這次通過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將於近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