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日討論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農保及農民職災保險月投保金額調升至新台幣20,400元,以提高農保的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與農民職災保險的傷病給付及喪葬津貼。
農委會表示,農保條例自78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以來,月投保金額即為10,200元,迄今未有調整。考量歷年來,勞工每月基本工資及消費者物價指數已有相當成長幅度,而目前農保之月投保金額,已偏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25,250元甚多,故這次修法調升農保月投金額為20,400元。此次調整,將使農保生育給付由20,400元提高為40,800元,以鼓勵國民生育;喪葬津貼由153,000元增加為306,000元,以減輕家屬支付喪葬費用之經濟負擔。農民職災保險併同調升月投保金額為20,400元,傷病給付加倍增給,喪葬津貼也可連動調整。
農委會指出,農民職災保險於107年11月1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所以這次修法後,參加農保者因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應予強制納保,以保障其遭遇職業災害時的經濟安全。
農委會說明,近年來,農委會陸續推動「三保一金」政策,建構全國冷鏈物流體系,推動省工機械化及設備現代化等措施,促進農民福利及穩定農民收入,使農業作為一門可以謀取生計的職業,而現行農民的全民健保保險費,及農民退休儲金的提繳基準,都以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礎,農保的月投保金額也應該要逐步貼近勞工每月基本工資。
這次農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為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以活絡農地利用,修正使農保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繼續參加農保。適用對象不再限於「農保條例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農保者」,並配合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渠等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
二、將農保之月投保金額定為20,400元,保險費率定為2.55%,其後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農保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農保之被保險人於請領農保保險給付時,如有欠繳農民職災保險保險費或滯納金時,在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四、農保被保險人有同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與農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之情形時,應擇一請領保險給付。
五、修正條文自施行日起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災保險。
六、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