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在九合一選舉遭遇空前失敗,面對社會各界對黑金背景政治人物的疑慮,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5)天舉行記者會,公布「公職排黑」修法主張,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5種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對此,內政部晚間回應,將妥慎研修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之限制規定,以回應各界期待。

在今年重大治安事件頻傳、民進黨又陷入黑幫爭議當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召開「積極回應民意 推動公職排黑修法」記者會,呼籲蔡政府進行全國大掃黑、肅槍與緝毒,而民進黨團將同時在立法院推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修法,擴大公職人員參選的排黑條款。

內政部表示,有關外界提出曾犯黑、金、槍、毒者,應限制具有參選資格,內政部為杜絕有關人員藉參選漂白之情事,將妥慎研修兩項選罷法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之限制規定,以回應各界期待。依《組織犯罪條例》第13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對於黑道藉參選漂白者,已有明文限制。

內政部指出,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判刑確定者,是否亦納入限制參選範圍,因相關法條規範之犯罪行為態樣、罪刑不一,尚須在限制參選之公益性及參政權保障作衡平考量。為健全清廉參政之民主選舉制度,將積極推動候選人參選資格修法作業,以期於113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新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