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12 月 1 日於公報資訊網發布最新訊息,預告「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擬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也須遵守該法。此外,相關機關 ( 構 ) 應根據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人員名單,通知當事人與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表示,此辦法原稱特定身分人員包括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還有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 (公) 務之人員。
本次草案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也包含在法案「特定人員」之內,若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須經過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必要時,得徵詢申請人(原) 服務機關(構)或委託、 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意見。
另「特定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得以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二、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四、經所屬機關(構)、法人、團體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內政部補充,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 ( 公 ) 務之人員為中央各機關(構)所派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前項第一款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內政部還指出,為符實務管理需要,擬明定相關機關 ( 構 ) 應將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之人員的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當事人,若人員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