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將舉行九合一大選,以及我國首次修憲複決(18歲公民權)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5日)公告,8月29日起至9月2日止,開放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登記時 ,需繳交候選人財產申報表,且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僅能由一個政黨推薦。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3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應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中選會提醒,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3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中選會另提醒,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於申請登記時,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檢附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向受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未依規定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屬表件不合規定情形,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依法不予受理。

此外,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的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至於每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僅能由一個政黨推薦,候選人如由二個以上政黨推薦或檢附二個以上政黨推薦書申請登記,將由各該受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函請候選人僅能擇一政黨,並依限函復,候選人如未依限函復或未擇一政黨,將依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