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前工程參謀官陳其麟上校,利用承辦「台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機會,向承攬的營造公司要求並收受水電衛浴設備等價值18萬5,912元之物品,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9日全數通過監委蔡崇義陳景峻調查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陳其麟於99年至104年間負責督導台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業務,嗣於106年8月、107年5月以及108年4月間,該工程驗收及履約爭議階段,藉機向承包廠商鉅○公司,要求並收受不正利益,經蔡崇義、陳景峻調查相關事證後,認陳其麟於辦理其法定職務權限事項時,藉機向廠商要求並收受不正利益,情節重大,提案彈劾。

監委蔡崇義、陳景峻列舉陳其麟的三項違失行為:

一、 鉅○公司曾申報停工,工期展延至103年4月30日,惟鉅○公司遲至104年4月10日始申報竣工,並接續辦理申請使用執照、工程初驗、正驗,於104年11月27日驗收完竣,於105年6月30日完成交屋,陳其麟擔任驗收,在政校後勤區工程工地,開會後對鉅○公司代表尤○茂表示其家中新屋有裝潢需求,要求價值共計12萬7,283元之水電衛浴材料。

二、 鉅○公司工期逾期日數為351日,依工程契約規定,扣罰逾期違約金達契約總價之20%上限1億6,199萬9,640元。鉅○公司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政戰局指派陳其麟與會,陳其麟為裝修前述新屋,向尤○茂稱:「可以幫我處理及安裝TOTO免治馬桶嗎?」尤○茂依陳其麟所要求,訂購價值4萬8,699元之TOTO牌溫水洗淨便座1組、置衣平台2組、毛巾環2組、置物架2只,送給陳其麟。

三、 鉅○公司因履約爭議提出仲裁聲請,政戰局由陳其麟與會,於公告仲裁判斷結果前之期間,向尤○茂稱:「(傳送「大甲媽祖平安祈福酒」)幫我看有沒有賣這組」,之後由尤○茂代訂並送至陳其麟住處,再由鉅○公司以交際費名目核銷「媽祖祈福酒」之9,930元支出。

蔡崇義、陳景峻表示,陳其麟於辦理其法定職務之履約保固修繕、爭議調解及參與仲裁判斷程序期間,分別向廠商要求及收受「水電衛浴材料」、「衛浴設備」及「媽祖祈福紀念酒」三項之不正利益所得,合計18萬5,912元等不正之利益,刑事犯罪部分,案經台中地院及臺中高分院判決,認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蔡崇義、陳景峻指出,陳其麟於86年自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畢業後,服役期間逾20年,深受國家栽培,卻利用職務之便,藉機向廠商要求並收受不正利益,情節重大,應提案彈劾,以達成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