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6)日審理涉及4名跨黨派立委的集體貪瀆案,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一審宣判無黨籍立委蘇震清被判10年、褫奪公權5年;國民黨立委廖國棟8年6月、褫奪公權4年;國民黨立委陳超明7年8月、褫奪公權3年;前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7年4月、褫奪公權3年;無黨籍立委趙正宇6個月、易科罰金6萬元。均可上訴。

就SOGO經營權之爭引發的立委涉收賄案,檢方指控,陳超明為了SOGO案施壓經濟部官員,而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給予陳超明的100萬元政治獻金,也就是有對價關係的的行賄款項。

對此,陳超明透過臉書感嘆,「天真的黑了!大道不行,無言不語!天良不見!司法淪為政治鬥爭、打擊異己的工具,司法已不被期待,台灣價值已不見。」陳超明更主張,收受的是合法申報的政治獻金,不該被認定為是貪汙所得。陳超明因此發出以下6點聲明:

一、本案所有的政治獻金過程均依法申報、依法公開,庭訊中檢察官承認本案並無貪污對價的直接證據,一審法院竟可以判我有罪,實在讓人錯愕。

二、本案明確證據證明,我一開始即拒絕召開公聽會,更從未出席或指派他人出席東吳大學的公聽會,本案中,他僅僅打了一通不到3分鐘的電話,基於人情請經濟部派員參加東吳大學召開的公聽會而已,一個「未召開、未出席、未發言」的立法委員,竟被冤枉有罪,實難令人折服,我絕對依法上訴、捍衛清白。

三、本案檢調單位監聽十年,由監聽內容即可證明李恆隆、翁華利等人與我完全沒有任何聯絡,我更與這些人從未見過面。卷證中也顯示我完全不清楚梁文一在爭取政治獻金的過程!法院審理中,經濟部從上到下的官員都作證我從未詢問過SOGO百貨爭議案件,遑論我怎可能與李恆隆等人有對價關係!

四、法律的法理上與證據上,陳超明無罪,絕對沒有問題。但法律以外,非我-陳超明所能掌控。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政治影響司法,明顯的是政治迫害,等到民進黨內鬥,為了打擊政敵才拿出來辦,也把無辜的在野黨拖下水,檢調已經成為政黨的打手!我堂堂一個國會議員,都受到如此不平等的遭遇,更何況一般百姓,著實令人對台灣司法失望。

五、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本人有罪,更何況是合法的、公開的、正式的政治獻金,竟遭有罪判決,那全台灣有收受政治獻金的立委是否皆應有罪?更何況有行政權的,選舉出身有政治獻金的行政首長更應有罪?難道現在政府鼓勵:明的不行,就暗的來?

六、最後一句:審判者與執法者,大家摸摸良心,你們良心何在?有冤屈!有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