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今(6)日表示,衛福部原預定於民國108年10月預告食品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限量標準,因召開產業聯盟說明會後決定暫不訂定,延遲1年於109年10月21日始行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未能通盤考量不同利害關係人意見,且會議討論過程沒有錄音,程序未公開透明,應檢討改進。
田秋堇、蔡崇義於一年前調查巧克力案,發現巧克力及其他加工食品中棕櫚油含量相當高,由於棕櫚油加熱脫臭過程中會產生「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下稱GEs),進入人體後會產生致癌物質,國際癌症協會於民國89年已宣布GEs為2A級致癌物。然衛福部原本預定於108年10月預告訂定GEs限量標準,食藥署卻於109年l月14日召開產業聯盟說明會,與業者溝通討論後,延遲預告程序。
田秋堇、蔡崇義遂於110年2月1日啟動調查,發現該次會議沒有消費者代表參與,未能通盤考量不同利害關係人意見,有違食品風險管制應進行風險溝通機制之意旨,而且,會議討論過程沒有任何錄音或逐字稿紀錄,程序未公開透明,調查報告於日前經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要求衛福部應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加工食品中的棕櫚油,含有豐富的甘油二酯,在加熱脫臭過程中,甘油二酯經高溫(>200℃)加工後會形成GEs,進入人體胃腸道中會水解成縮水甘油,縮水甘油具有毒性,國際癌症研究中心(下稱IARC)已於西元2000年將GEs列為2A(極有可能為人類致癌物)級;歐洲食品安全局更於2018年發布之2018/290 COMMISSION REGULATION規章,訂定限量標準。
監委調查發現,市面上琳瑯滿目的加工食品,幾乎都含有棕櫚油,尤其是泡麵、烘焙食品及零食餅乾等,在油脂的使用上,9成以上都是使用棕櫚油。而且有關食品標示規定,須依食品成分比例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而棕櫚油於各食品標示順位,大多名列前茅,幾為重要成分之一。此外,速食餐廳販售的薯條、漢堡等產品,也都使用棕櫚油製造,即棕櫚油廣泛存在於食品中,因此訂定食品中GEs限量實攸關國人健康,有其必要性。
監委表示,《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所揭示之「適足糧食權」,根據第12號一般性意見,包含國家有落實「食品安全」之保護義務,以維護人民健康。而為了實現食品安全,應有各種制度性要求,例如,決策程序需公開透明;決策程序的參與者,除了業者以外,各種不同利害關係人,像是專家、消費者團體代表,也需要共同參與。
所以,食藥署僅因業者提案即暫不訂定GEs限量標準,導致成人及嬰幼兒食品GEs食安保障延遲1年,於109年10月21日始進行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不僅會議討論沒有錄音或逐字稿,決策程序不夠透明,也沒有消費者團體代表參與,有違食品風險管制應進行風險溝通機制之意旨,衛福部應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關於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之GEs限量標準,於監察院啟動調查後,已於110年7月1日實施;至於食用油脂中成人GEs之限量標準,終於在今年1月26日預公告,且自後(113)年1月1日實施。但是,既然IARC已將GEs列為2A級致癌物質,為避免113年標準實施之前不符合歐盟標準油品轉輸入至我國,食藥署應加強追蹤宣導、採取相關配套管理措施,並輔導國內業者二次精煉等加工作業、減少GEs含量,以確保國人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