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經營的明祥馨企業於100年起,在台南學甲農業及工業用地,填埋大量爐碴案件,台南市府竟然坐視不管,甚至稱行為已超過處罰時效,或稱中央法規一變再變,地方無所遵循,還想以「程序違建」幫業者解套。台南市府等種種袒護、怠於稽查作法,遭監委林國明提案通過糾正。
明祥馨企業在台南學甲傾倒爐渣事件,屢屢引發網路及當地居民議論,尤其該企業還是由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經營。根據台南地檢署於108年11月偵辦台南市學甲區農業用地及工業用地遭填埋大量爐碴案件,於大灣段農業用地填埋面積為1.274公頃(填埋量4萬3千餘公噸)、興業段工業用地填埋面積為4.3462公頃(填埋量28萬餘公噸),行為時間依航照圖研判介於100年至105年、107年間。
監委指出,但台南市政府自明祥馨企業於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就坐令其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農地,隨後也未能加強稽查發現該公司再利用產品早已未能平衡,導致該公司屢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直到104年間仍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於學甲區多筆土地。
直到108年4月25日環保局接獲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填埋爐碴案件時,環保局居然誤認為104年間案件而未積極辦理,台南市政府至108年間接獲台南地檢署偵辦時,已逾裁處時效,確有怠失。
林國明指出,台南市政府對轄內再利用機構既分別負有資格檢核並核發許可,以及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之責,但該案事件發生後,還推託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實在不可取。因此,提案糾正台南市政府。
監委表示,明祥馨公司於100年4月及10月間將大量不明白色細砂(爐石級配料)舖在將軍溪旁之農地;103年1月至103年12月期間將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產出物以級配名義出售,並堆置於該公司廠外空地及學甲工業區興業路周邊,未直接依再利用用途使用。
台南市環保局於104年8月11日稽查發現該公司收受之爐碴之產出物「級配」未依再利用用途使用,而填埋於將軍區大灣段1754等地號土地、學甲區興業段380等地號;台南市環保局105年5月20日稽查發現該公司於104年11月及105年1月申報將爐碴再利用後之產品級配出售並於農業區作為停車場使用等諸多違規事項。
監委表示,電弧爐煉鋼爐碴不得填埋土地,其產品做鋪面工程時限於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之規範明確,但台南市政府卻仍執「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並無明確規定填築深(厚)度」等語置辯、詢問時還諉稱「基底層厚度是要經過舖面設計,級配基底層其深度都是經過計算所得,一般市區道路大部分在40~60公分以上」,確有未當。
林國明還表示, 台南市學甲區興業段5處工業用地填埋電弧爐煉鋼爐碴案件,經工程會於111年1月17日所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參酌內政部程序違建之作法…就上開時期符合地用管制與材料性質之個案,予以『程序補件』之機會」。
但林國明指出,該工業用地填築爐碴自始施作動機及工程行為既經判定非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應用,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用途規定,該決議竟無視「爐碴填築場地」與「建築物」之標的屬性及適用法令均不相同,且以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程序違建已完工者依法予以拆除,以維公益」。
林國明批評,這種想要為特定案件解決爭議以尋求解套之作為,實非正辦,更恐肇生其他既存違規案件循此途徑加以就地合法,甚且往後群起效尤,致使相關法令規範形同虛設,工程會與工業局、環保署、內政部營建署、台南市政府應重新研謀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