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治理,立法院會今(29)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董事、監察人任期、連任之限制,並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
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於扣除管理費後,所收取的使用報酬應全數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負有維護會員、利用人或社會大眾信賴其管理的義務,其業務執行具有濃厚的公益色彩。
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立法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據三讀條文明定,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不得逾4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逾董事、監察人人數的2/3;董事長連任者,其任期合計不得逾8年。董事、監察人出缺時,其補選或遞補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經補選為董事長者,其任期應計入但書所定年限。
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在院會指出,著作權集體管理有其必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將有助健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內部治理,提升公信力、保障權利人及利用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