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張國煒重回長榮集團,之前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去世後的遺囑風波又被記起。張榮發留下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 2 房兒子張國煒,並指定長榮集團由張國煒接班;但大房 3 子張國政認為,父親於 103 年間製作的密封遺囑無效,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後還在上訴中。「其實不論是不是豪門,都應該正視這樣的問題,才能避免後代有各種糾紛出現」,曾任公證人的林智育強調,預立遺囑不但有必要,而且「公證遺囑」最能保障遺產身後分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達成的最佳方式。

林智育說,民法第 1189 條有規定,法律限定遺囑方式只能以這 5 種方式為之,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而且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形式沒有任何限制。不過在許多爭遺產分配的案例看來,爭點都在遺囑「是否確實是立遺囑人本意」,反正死無對證。為了避免糾紛,由公證人以「公證遺囑」形式,遺囑內容具有強制執行力,立遺囑人還能指定心中屬意的公正人士或親屬擔任遺產執行人,依照遺囑內容作妥善處理。對比其他四種類別,能將糾紛減到最低。

「公證遺囑只需要兩個要件」,林智育說,需要 2 名以上的見證人,以及立遺囑人需要在公證人面前口述大致的遺囑內容。由公證人以及見證人見證後,就具備遺囑效力。

不過林智育也強調,公證遺囑時必須注意,立遺囑人不能有言語表達困難狀況。畢竟所謂的「口述」,就是必須使用言詞表達,而不能用其他舉動代替。假設遺囑人因生病而發生困難,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就與法律規定的「口述」不符;「所以要在意識清醒的時候預立遺囑」;而見證人也不能跟公證人有任何利害關係,見證人在立遺囑中途也不能先離開。具備以上要件,公證遺囑就完全能依照立遺囑人的遺志,發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