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立法院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後續將由全民進行複決的投票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5日)宣布,將於11月26日舉行,亦即與年底的九合一大選合併舉行。

就去年公投否決「公投綁大選」後,這次的修憲複決公投是否該與大選合併舉行。中選會今說明,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期限,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已明文應於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辦理複決投票,前開辦理投票期限係屬憲法特別規定,爰不受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1項有關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每2年舉行1次規定之限制。

中選會強調,因前開辦理投票期限內,有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舉行,有關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自符合憲法之特別規定。中選會委員會議經考量投票完成之法定期限及下列因素,決定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今年11月26日,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也給出7大合併舉行理由:

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係經立法院朝野黨團高度共識下提出,投票日期之訂定,允宜考量公民參與修憲工程之影響。
二、 憲法修正案公告期間長達6個月,民眾有充分時間知悉憲法修正案內容,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尚無因公職人員選舉之政黨或候選人競爭交互影響,模糊憲法修正案內容焦點,或使選民混淆複決案意旨,以致投票結果偏離民意之虞。
三、 憲法修正案公告期間,選務機關已可就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預為籌辦規劃各項選務工作,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選務籌辦時間仍屬充裕。
四、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僅1張公投票,如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選舉人至多領取5張選舉票、1張公投票,投開票作業不致過於複雜,選務能量尚可承載負荷。
五、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期定於111年11月26日,又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應於111年12月28日前舉行投票,同日舉行投票符合社會期待,亦為憲法特別規定所許。
六、 公職人員選舉、公民投票投票日均為依法指定之放假日,如短期內辦理2次投票,勢必影響全國產業經濟活動及企業人力之調度。
七、 考量COVID-19疫情,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亦可避免2次大規模人流移動與群聚活動,有利維護民眾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健康安全。

為此,中選會公告,修憲複決案的工作進行程序,將於 10月12日前發布公民投票公告;10月13日至11月25日辦理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11月6日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11月22日前公告投票權人人數;11月26日投票、開票;年12月2日前審定公民投票結果;12月2日公告公民投票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