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死囚黃春棋等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要點中的「連身條款」有違公平法院原則,聲請釋憲。最高法院今天為此召開法官會議討論「連身條款」存廢,最終不予表決,意即維持原狀。

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

一名不願具名的法官舉例,某被告二審時被判處死刑,案件第1次上訴最高法院,由甲股法官審理,案件發回更審後,無論是第2次、第3次上訴最高法院,均由最高法院甲股法官審理;此外,案件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均由承辦第3次上訴案的承辦股法官受理。

已遭判處死刑定讞的黃春棋、黃麟凱、沈文賓等多名死囚聲請釋憲,認為最高法院分案辦法違反法官迴避原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及公平法院原則的疑義。

最高法院今天召開法官會議並發布新聞稿表示,司法院於民國76年間為革新法院行政、提高辦案效率、加強便民服務,就最高法院第2次以上發回更審的民刑事上訴案件,分由最後發回的原承辦法官辦理一事,函詢最高法院可否進行試辦,及有無窒礙難行之處。

新聞稿指出,後來司法院依76年度所屬院、會首長會議決議結論,認為最高法院就第2次以上發回更審的民刑事上訴案件,分由最後發回原承辦法官辦理,無損於當事人審級利益,原則可行,因此函令最高法院先行試辦,相關分案實施要點歷經多次修正並施行迄今。

此外,針對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部分,最高法院指出,是依司法院78年間的要求而辦理,幾經討論後已予以明文化,便於落實並杜絕爭議。

最高法院表示,今天的法官會議就「連身條款」的存廢進行討論,議題包括是否有助於久懸案件的審結確定、有無損害於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經充分討論後,多數法官認為應不予表決。(編輯:張銘坤)11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