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5)日表決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台中市長盧秀燕表示,她早在民國103年6月時任立委時就已提出「降低投票年齡為18歲」修憲案;105年3月再次在立法院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也是該屆第一個成案的修憲提案,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20歲調降為18歲,以符合社會期待。

盧秀燕指出,全世界超過9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18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在台灣只要滿18歲就有服兵役的義務,在刑法上也負有完全的責任,且政府許多決策都與18歲到20歲年輕人有關,應給予相對應之投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