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以台灣為名參與2024年巴黎奧運公投,中選會今天(18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今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黃梓豪先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4年巴黎奧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先前已舉行聽證,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說,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60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中選會說明理由包含,一、提案非第2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4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1條第2項或前條第8項規定。四、提案有第32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5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