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金額累計達500萬元,經嘉義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嘉義地方法院裁定80萬元交保,檢察官即時提起抗告。戴寧強調,「越打壓,我越堅強!」 

戴寧自民國101年6月起迄今,擔任嘉義市議員期間,涉嫌不實申領助理補助費逾新台幣500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檢方認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今(10)日向地院聲請裁定羈押禁見。 

地院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見的聲請,裁定戴寧以8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裁定理由為: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的犯罪事實,但本案有相關共犯及證人證述,並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及扣案物品等證據佐證,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 

地院表示,檢察官於發動搜索扣押時,對於相關共犯及證人均已同步搜索其住居所,且各證人及共犯到案後,對於本件犯罪情節證述明確,案情已大致明朗,而相關書證已經偵查機關調取及執行搜索扣押,人證、書證與物證均得以保全,被告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檢察官主張仍有其他證人尚未傳訊,地院表示,本件共犯及到案證人均已就被告涉案情形證述明確,其他證人雖然尚未傳訊,亦不致使案情陷於真偽不明的情形,無法以此事由即認被告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地院表示,本案被告所涉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人趨吉避凶心態,仍有相當理由可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但地院綜合考量被告涉案情節、資歷、身體狀況及目前偵查進展等情形後,認為被告提出80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其嘉義市住處)及出境、出海,且禁止與本案共犯、證人聯繫接觸,對被告應有相當程度的心理約束力,即可確保本案後續偵查、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因此認無羈押被告之必要,駁回檢察官羈押的聲請。 

嘉義地檢署表示,法院的裁定是否足以消弭被告逃亡、串證之虞尚有疑慮,為確保後續偵查及審理程序之進行,檢察官即時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