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4)天通過交通部所提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閣揆蘇貞昌在會中裁示,未來除了市區危險路口、路段及校園周遭危險路段的改善、擴大公車進入校園,強化違規科技執法,也加強規範外送平台對外送員交通事故的預防,其中,車輛未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也由現行罰責3600元提高為6000元。 

根據交通部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這次共修正19條、增訂2條,共計21條,修正重點為「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以及之前已送立法院惟因屆期不續審的草案包括「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共五大部分。

一、未停讓行人罰責:

(一)擴大範圍:修正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則。

(二)提高罰鍰: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至新台幣6,000元。(現行3600元)

(三)提高記點點數:提高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記違規點數2點。(現行記違規點數1點)

(四)增訂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或致人受傷或死亡者,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增訂致人受傷或死亡,吊扣、吊銷駕駛執照: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罰鍰加倍,最高處新台幣3萬6,000元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二、修正違規記點制度:

(一)延長記點累計期間(時間加倍):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1年內每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二)提升修法時效性(授權子法):增訂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及其通知程序,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定之。

(三)即時告知預警導正(講習扣抵):增訂講習可扣抵違規點數之規定,駕駛人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2點,1年內以1次為限。

(四)處罰真正的駕駛人(落實歸責及未辦理歸責之配套規定):

1.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之處罰規定(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

2.未辦理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2個月。

3.修正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6個月始得重新領牌期間

三、速度管理: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四、駕駛人管理: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之罰責。

五、車輛管理:

(一)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除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之規定。

(二)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

(三)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處罰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 

蘇貞昌裁示,在今年第一次的行政院會中,就宣示政府全力維護道安的決心,而且也親自召開兩次專案會議,正在推動多項精進作為,除了市區危險路口、路段及校園周遭危險路段的改善、擴大公車進校園,強化違規科技執法,也加強規範外送平台對外送員交通事故的預防。而對最不能容忍的酒駕肇事行為,一律從速從重追訴,因酒駕的易科罰金或已入監服刑申請假釋等,也一律嚴審。 

蘇貞昌說,今天我們再提出修法,針對「嚴重超速」、「汽機車不禮讓行人」等容易造成人員死傷的不當駕駛行為,提高處罰標準或加重罰則,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該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