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陳瑞嘉提醒,今(111)年2月28日(一)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陳瑞嘉表示,勞工全年應有12個法定休假日(含228和平紀念日),如雇主對勞工的出勤係採正常工時制度(即單日正常工時8小時),則勞工每年至少應有116日不須出勤(即52個例假、52個休息日及12個法定休假日)。若雇主未給足勞工免出勤日,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按時數並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如使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出勤,則應加倍計給1日工資。

勞檢處長陳淑貞表示,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勞動檢查執行情形。   圖:新北市勞檢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