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6)日表示,農曆年節長達9天,許多民眾規劃年後到健身中心運動,讓自己更健康美麗。但去年有關健身服務(含教練課程)的消費申訴近4,000件,因此,提醒消費者在與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可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參考「服務資訊要明確」、「推介貸款要說明」、「因應疫情要衡平」、「終止契約要合理」及「履約保障要提供」共「五要原則」,以維護自身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指出,消費者在與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五要原則」,避免發生糾紛。 

一、服務資訊要明確

健身中心與教練業者應於契約分別清楚記載下列資訊:健身中心的使用起訖時間、會員與場所容留人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總金額與繳費方式、服務項目(健身設備與數量、維修的設備)等;教練則需清楚揭露各專項服務的堂數及期限、教練與學員的比例、指定教練姓名、總金額與繳費方式等重要資訊。

二、推介貸款要說明

當健身業者撮合消費者與第三人(例如:資融公司)進行消費貸款繳費時,業者應善盡告知相關事項,如貸款核准7日內,得隨時不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健身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借貸契約;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提供服務時,除非已提供履約保障,否則消費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後續之貸款餘額等,並應取得證明文件(如消費者簽名)。違反者,消費者得主張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三、因應疫情要衡平

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該社區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消費者,可向業者申請暫停(請假);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課程費用,契約期限順延。

四、終止契約要合理

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雖可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但若因可歸責消費者的事由而終止契約時,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不超過未到期時間、堂數費用的20%)給業者。反之,若是可歸責業者原因而消費者終止契約時,業者則需依未到期時間、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且業者須負擔等同消費者終止手續費金額的違約金給消費者。

五、履約保障要提供

業者應就預收費用的50%,提供履約保障。但按月收款、逐堂或預收費用累計金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業者可不提供履約保障。此外,消費者享有3日契約審閱期。 

行政院消保處強調,提醒消費者切勿因業者積極行銷、優惠或人情壓力而倉促簽訂契約;簽約前,需仔細瞭解業者契約內容。業者亦應確實遵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才能快樂健身、健康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