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第二選區立委補選落幕,顏家敗選,但黑料卻持續延燒,先前大甲鎮瀾宮董事長顏清標遭質疑,戶籍長年都在沙鹿區,卻擔任鎮瀾宮董事長20多年,直到民國110年才將戶籍遷至大甲,明顯違反規定,鎮瀾宮信徒代表易錦隆質疑市府包庇。對此,台中市民政局長吳世瑋今(17)日下午召開記者會澄清,鎮瀾宮組織章程並無明確規定設籍在那裡,才能參選董監事,因此無違反規定,若有爭議,可循司法途徑解決紛爭。
大甲鎮瀾宮今年將改選董監事,台中市民、鎮瀾宮信徒易錦隆向市府檢舉鎮瀾宮董事長顏清標戶籍有問題,民政局居然發文要鎮瀾宮自己查。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前天表示,之前內政部曾經打電話給台中市政府,希望提供大甲鎮瀾宮的組織章程,市府居然拒絕提供資料,可以說非常離譜,內政部將視需要再決定是否行文台中市政府,要求提供鎮瀾宮組織章程。
鎮瀾宮5月將改選董監事,信徒易錦隆近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質疑,顏清標的戶籍長年都設置在沙鹿區,是直到去年才將戶籍遷至大甲區,先前當選董事長已明顯違反組織章程。
對此,有關外界刻意影射台中市政府包庇大甲鎮瀾宮,拒絕提供大甲鎮瀾宮的組織章程一事,民政局鄭重澄清,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376號行政判決說明,主管機關依法對於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從事行政監督輔導作為,以利其健全運作,至於各宗教財團法人內部組織成員認定、推選的管理人是否合法及信徒大會決議效力等事項,仍屬私權爭執,應由民事法院確定其法律關係,主管機關備查僅止於形式審查監督。
吳世瑋表示,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則不在此限。而宗教團體內部組織章程涉及該團體內部行政運作、管理方法、組織成員資格、權利等重要事項,為該團體經營事業所產生的重要知識、信用等正當利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範保護範疇,申請人申請宗教團體內部組織章程,需考量其是否具有利害關係,若無利害關係,民政局自應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
他強調,對於民意代表指出要求民政局提供大甲鎮瀾宮組織章程遭拒,民政局絕無刻意拒絕提供,依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因此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可行使文件調閱權的法律依據。至於,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則需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而內政部如有公務上需求發文民政局調閱鎮瀾宮組織章程,民政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協助。
他指出,寺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是否須具備信徒資格才能擔任,須於章程中規定,若章程中未規定,不得以不具信徒資格為由不予備查選舉結果。民政局依中央內政部行政函釋規定,依法辦理,勿枉勿縱,鎮瀾宮組織章程有關負責人選任資格,並無明確規定是否設籍,基於宗教團體自治原則,有關負責人選任資格及方式,自應由宗教團體自行認定,倘有爭議,可循司法途徑解決紛爭。
大甲鎮瀾宮董事長顏清標。(資料照) 圖:翻攝顏清標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