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3天就是元旦,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元旦是應放假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給假並給薪,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提供勞務,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
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若與月薪制勞工約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採行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明(111)年元旦剛好是星期六,適逢休息日,則今年12月31日(五)為勞工的補假日,因出勤日期的性質不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也略有差異。
勞工局說明如下:
一、 110年12月31日(國定假日補假日),勞工出勤,雇主除了照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
二、 111年1月1日星期六為休息日,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出勤第3至8小時者,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
三、 111年1月2日為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勞工局提醒,按日或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也沒有調移法定休假日的問題,若雇主要求部分工時勞工於元旦出勤,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2倍時薪計算工資(每小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68元×2=336元);若於休息日出勤(單週出勤達6日),計薪標準與上述全時月薪制勞工相同,雇主也不得使其於例假出勤。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各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