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球國手李洋王齊麟在東京奧運男子雙打奪金,卻因公職人員身分無法代言商業廣告,引發討論,立法院會今天(28日)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曾任國家隊的運動員若具公務員身分,在經過任職機關同意後可接受商業代言。

李洋、王齊麟為台灣土地銀行球員,因受限《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一項規範,「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使得公務員身分的運動員無法進行商業代言。

為此,民眾黨團、立委林奕華等18人、立委林宜瑾等24人及立委鄭正鈐等28人均提出《國民體育法》第22條的修正版本。林宜瑾修正條文說明指出,鑑於運動產業發展,以及培育優秀運動選手之需求,爰增列第三項,明定符合相關資格之運動選手,縱使具公務員身分,亦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進行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限制。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國體法》第22條增第3項,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