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到外地遊玩喜歡租機車代步,且近年共享機車誕生後,租賃機車消費爭議案件大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7)日表示,已經審議通過「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在機車租賃期間衍生停車費用或罰鍰,都應由消費者負擔,預計明年元旦上路。

根據消保處統計,107年全國消保官接獲租賃機車申訴案件10件,都是傳統機車出租業;108年接獲21件,其中8件為共享機車、13件傳統機車;109年52件,41件為共享機車、11件傳統機車;今年截至11月底已增至73件,67件為共享機車、6件傳統機車。

消保處今日召開記者會表示,現行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不具強制力,規範成效有限,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消費爭議,已審議通過交通部的「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當中明確規範消費者、業者的義務與責任,傳統及共享機車業都適用,不論燃油或電動的輕、重型機車均屬規範的範圍,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

消保處指出,這次的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範,主要重點在明確記載租賃資訊,像是明定契約中應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租賃期間及其計算方式,以充分揭露資訊,杜絕爭議;若機車發生故障,消費者應通知業者並可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約。

另外,如果消費者將機車停在有時間限制的限停機車格,而被開罰單,費用應由消費者要負責繳納;若消費者誤停、騎乘到業者營運區之外,或是沒照規定停車,讓業者須善後處理,調度費用由消費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