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貨車、大客車等大型車輛行經路口彎道時,不時發生「內輪差」或視線死角,釀成重大傷亡的交通事故頻傳。立法院今(30日)三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汽車須依規定裝設「防止捲入裝置」,否則可處1萬2000元至2萬4000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第18條之一增訂,「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1萬2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另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 增訂,「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2000元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承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處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