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23)日表示,為因應警方在處理實務案件時,依據刑法第150條移送予地檢署後,起訴率及有罪率偏低,且多數為易科罰金。因此,警政署已研議於11月底前在警用行動載具M-police 上除了「人」的註記外,增列「物」的註記。亦即有犯罪紀錄者,若在車內查獲危險品將建檔註記。 

內政部長徐國勇昨天於刑事局的記者會上提及「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警政署會予以相關註記。」內政部今天進一步澄清指出,當警方依法臨檢時,針對「曾有」暴力犯罪、幫派組織犯罪紀錄者,若發現其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將於增設的載具欄位建檔註記。 

內政部表示,若爾後發生暴行,將把M-police註記資料併案提供檢察官做為強制處分、起訴及法院判決量刑的參考,以輔證其預謀犯案、妨礙社會秩序意圖,該當於刑法第150條構成要件,期待有效嚇阻不法之徒無故攜帶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