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林奕華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前年在立委服務處性侵一位女志工,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林廷霖3年10月,被害人另提告向林奕華與林廷霖連帶求償600萬元,台北地院今天(12日)判決林奕華與林廷霖連帶賠償200萬餘元。可上訴,林奕華回應,案發當時林廷霖已非她的助理,且當天亦非執行公務,認為是極為明顯的錯誤判決,將提出上訴。

判決指出,林廷霖於民國108年4月28日晚間邀請被害人到服務處聊天,被害人當晚10點45分到場,與林廷霖及另外4人聚會;翌日凌晨零時許,其他4人離開後,林廷霖要求被害人留下,隨後將被害人拉往服務處放置雜物房間內,性侵得逞。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廷霖有期徒刑3年10月。二、三審陸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廷霖已入監服刑。

被害人另提出民事訴訟向林廷霖及林奕華求償工作損失、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合計600萬元。林奕華主張,林廷霖案發時已請辭主任職務,她並非林廷霖僱用人。不過北院審理後,認為林廷霖請辭獲准後仍穿著「林奕華」字樣背心陪同林奕華公祭等,認定林奕華為林廷霖實質僱用人,判決2人應連帶賠償被害人200萬8690元。全案可上訴。

林奕華晚間透過聲明稿重申,林廷霖雖曾受僱於本人擔任「助理」,但早在108年4月19日已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也就在林廷霖先生於108年4月29日案發之行為當時,其已非本人的助理,林廷霖於108年4月28日與被告及其他友人的聚會,亦非執行公務,是他個人職務以外的聚餐行為。

林奕華表示,法院對於相關事實誤認並為錯誤判決,竟要本人與林廷霖負連帶賠償責任,其為錯誤判決極為明顯。她說:「本人為求正義公理,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立即針對事實認定錯誤及誤用法律部分,臚列上訴理由,提出上訴,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