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天表示,清華海峽研究院於國立清華大學設新竹辦公室,大陸委員會認定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依法裁罰新台幣50萬元以下,並要求即刻撤離。
教育部新聞稿指出,有關清華海峽研究院於清華大學校內設置新竹辦公室,教育部於10月26日接獲陸委會來函,認為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2「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規定。
教育部也於11月4日函請清華大學校友總會及清華大學就此新竹辦公室從事活動情形查察報部,此案將依兩岸關係條例第93條之3規定,並以違反此條例40條之2進行裁罰,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
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補充說明,根據進一步釐清,發現相關涉及的團體包含清華大學校友總會及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也可能有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的情形,教育部將會同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迅速前往查察,如果發現屬實就會據以裁罰。
針對清華大學將校內空間租給清華海峽研究院作為新竹辦公室,教育部表示,已督導清大依學校場地設備管理使用規定,針對此次違背法令的情況,立即停止此辦公室使用並要求即刻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