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所涉國民黨產「三中交易案」,歷經3年審理,台北地院今(27)天一審宣判,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均無罪。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馬英九非中投、華夏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不具證交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的身分要件,也非張、汪的共犯,檢方舉證也未能證明張、汪有犯意和犯行,難以認定有何賤賣、損害中投和光華之事,無法形成3人非常規交易、造成公司損失的確信,因此判無罪。

全案分五大部分起訴,一是2005年12月24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將中投、光華公司所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經營權及「三中」經營權,全部移轉給前中時董事長余建新的榮麗公司;二是2006年2月至12月間的中視公司股權交易案;三為同年3月24日舊中央黨部大樓、4月27日的中影股權交易案;四是同年12月22日中廣股權交易案;五是前立委蔡正元背信侵占、挪用中影減資款案,並由妻子和岳父協助洗錢。

全案偵審期間,馬英九始終否認犯行,強調所作所為都是為依照《廣電法》規定,在期限內讓黨政軍退出媒體,由中投公司專業團隊評估最佳方案後,以包裹方式出售華夏公司股權。馬英九並說,他因忙於公務,無法事必躬親,交易具體過程是看到法院卷證才知道,但在交易期間,他不斷要求一定要合法,檢察官刻意扭曲他說的話,對他「非常規起訴」,他無法接受。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馬英九在交易期間,未曾擔任中投公司、華夏公司董事,也未經中投公司或光華公司以章程或委任契約約定授權其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對外有為公司簽名的權限,等於不具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的身分要件。而「關鍵錄音帶」談判會議錄音過程,是買賣雙方的言語交鋒,屬各自商業話術和情緒發言,難以作為犯罪證據。

判決指出,黨營事業雖是國民黨財產,但性質不適用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黨章等規範,而應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處理準則;中投在擁有中廣、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之前,已由公司內部評估程序,洽詢會計師對於交易價格合理性的意見,由董事會追認,未違反公司內控規定。

合議庭表示,中視、中廣執照於2006年6月底到期,當時受限於廣電法政黨退出媒體的時限規定,若未能在2005年12月底前出售媒體事業,即有能否順利換照的疑慮,逾期將使交易價值大幅減損;汪海清當年在與律師李永然商討時也說「坦白說華夏股權只有一個買主(余建新),別的買主都是我們弄出來的空氣」,藉以向余爭取更好的交易條件,至於合約中的找補機制,合議庭認為風險與利益未嚴重失衡,張、汪依據當時的資訊做出交易判斷,法院不應介入商業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