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因涉賄選案,遭農委會解職,斗南鎮農民自救會「改革聯盟」控告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等官員,非法妨害農會總幹事選舉。民進黨立委郭國文今(18)日表示,農漁會選舉賄選案層出不窮,為遏止賄選情事,他已提案修正《農會法》、《漁會法》,農漁會選舉應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高罰則。

郭國文與立委鍾佳濱今天召開「杜絕農漁會賄選案,比照選罷法」記者會,並邀請農委會、法務部檢察司、警政署刑警局偵查科等單位與會。

郭國文表示,《農會法》自1985年以來歷經兩次修正,但賄選相關刑度卻未提高,地方法院針對農會賄選判決即達590件,1997年農會代表選舉賄選遭判決有罪者有278人,2017年被判決有罪者則為254人,20多年來相差無幾,讓很多人都願意鋌而走險,且迄今每年平均仍有100餘件賄選案起訴,原刑度顯已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郭國文指出,農漁會賄選問題影響農漁民權益相當大,且其選舉重要性不亞於公職選舉,因此他在第一會期就提出《農會法》及《漁會法》有關賄選的處罰修正案,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高罰則,將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他希望行政部門加快腳步,提出修法版本,警政署應把抓賄選當作重大事項並列為考核,以端正選風。

鍾佳濱則說,農漁會雖是人民團體,但也辦理金融相關事務,對人民具重大影響力,重要性不亞於政黨,國家公權力應高強度強制介入選舉,就像政黨黨內初選也受法律規範一樣,應修法遏止農漁會改選賄選,避免妨害農民權益。

對此,農委會、法務部及警政署在會中都表達正面態度,農委會輔導處處長陳俊言表示,現行《農會法》對賄選的刑度、罰款比較低,若判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仍能續任理事等職務,認為提高賄選刑度確實有嚇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