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登政府執政以來第一次女性大遊行,此次直接前往華盛頓最高法院外進行抗議,這場抗議有數千名女性參加,為的是反對德州的「心跳法案」,示威者擠滿法院周圍的街道,高喊「我的身體,我自己作主」。而針對德州禁止墮胎的法,聯邦法官1日聽取了德州和聯邦政府的辯論,討論是否應在法院決定此法案是否合法之際,暫停執行此法律。

《美聯社》週六報導,從美國各地前往抗議德州9月通過的「反墮胎法」(心跳法案),此法案規定在德州境內,只要懷孕滿六週以上,無論何種原因,都不得終止墮胎。廣場外數以千計的女性舉著手牌,揮舞著標語,上面寫著「小心你自己的子宮」、「我愛墮胎的人」和「墮胎是個人選擇,而不是法律辯論」等標語。有些人穿著簡單地寫著「1973」的上衣,這件上衣代表著美國著名的「羅伊訴韋德案」,此法案寫下墮胎合法化的重要判決先例,婦女墮胎權在美國自此受到憲法保障。此法案讓美國各地女性憤怒,讓聯邦法院與德州政府討論該反案是否「違憲」。

在週五《紐約時報》一篇報導表示,一名聯邦法官聽取了德州和聯邦政府的辯論,討論是否應暫停一項禁止該州幾乎所有墮胎的德州法律,同時法院決定其是否合法。該法案特別的是,它採用了一種獨特的法律方法——罕見地透過鼓勵普通公民提起民事訴訟來管束提供墮胎者,而非由州政府來執法;法案頒布後已產生寒蟬效應。德州約有22家墮胎診所,大多不再在檢測到胎兒心跳的情況下提供墮胎服務;檢測到心跳的時間通常始於懷孕六周。

美國司法部上個月就該法案起訴德州司法部長梅里克·加蘭 (Merrick B. Garland) 稱執法機制是「前所未聞」,明顯違反婦女受憲法保護的墮胎權。司法部表示「如此廢除美國憲法的計畫,國人不分政治立場或政黨都應感到害怕;如果讓它占了上風,有可能成為其他領域、其他州和其他憲法權利與司法判例的範例。」但在1日的聽證會上,德州律師湯普森(William T. Thompson)向奧斯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皮特曼(Robert L. Pitman)表示,聯邦政府沒理由對此案辯論,因為該法律對它沒有造成傷害。

司法部副助理部長內特(Brian Netter)週五的辯論上,與得湯普森的立場完全,他表示,心跳法案確實直接損害了聯邦政府,因為它違反了憲法原則,若憲法與德州法律相衝突,聯邦法律優於州法。內特強調此項訟案很有必要,因為S.B.8號法案是對聯邦政府和聯邦憲法前所未見的攻擊,」內特指出,「此法案的設計目的,就是在攻擊聯邦政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