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超商女店員提醒男子將口罩戴好,竟慘遭對方挖眼,其中一眼恐永久失明;律師林智群痛批「挖眼,可惡指數100」,但他直言,若行為人「無罪責」就不構成犯罪,只能強制監護,最長5年,呼籲立法委員們把刑法第87條修一下,不要只會打架搏版面。
屏東高樹鄉一名超商女店員提醒男子將口罩戴好,竟慘遭對方痛毆挖眼,造成鼻子粉碎性骨折,其中一眼恐永久失明,屏東縣長潘孟安在臉書上證實,施暴的楊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已收院治療,但楊男已不是第一次攻擊人,面對「不定時炸彈」,居民人心惶惶;而楊男母親也無奈的說,她沒有錢賠償,也管不住兒子,她也沒辦法。
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痛批,「挖眼,可惡指數100」,但他也直言,如果行為人「無罪責」,「那就是100*0 = 0,不構成犯罪」,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換言之,若被判定是無責任能力,就必須為無罪判決,若被判定是限制責任能力,可減刑,致不會被判處死刑。
他說,刑法理論、規定就是這樣,沒辦法對「無罪責的人」進行處罰,只能強制監護,麻煩的是,監護期間最長是5年,就算是這個人還沒醫療好,還是有風險,時間一到,監護機構只能放人,他還是繼續在社會上趴趴走。
他呼籲,「立法委員們,你們與其在那裏打架搏版面,還不如把刑法第87條(這次真的是87)修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