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今(29)日召開第2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以保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穩定發展。後續將循行政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表示,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的案例頻生,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該會擬修正「兩岸條例」,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陸規範,以保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穩定發展。

陸委會指出,這次修法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並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進行赴陸的管制。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一定標準的具體內容,涉及高度專業性,兩岸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授權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政府將以嚴謹的態度審慎評估,並進行妥適規範。

對於違反赴陸應經許可的特定人員,兩岸條例第91條明定,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係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補助機關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於查處相關違法案件時,將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以最謹慎的態度審慎處理。

陸委會強調,有鑒於高科技產業為我國重要的經濟發展基礎,如遭竊取或不當洩漏,恐將造成我國家安全之危害。爰從國家法益的立場出發,政府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在法制面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進行保護。未來立法通過後,相關部會也將完善整體管制措施,共同建構完整且務實的防衛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