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司法透明,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司法院函送「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該修正草案主要為落實司法透明,將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蘇貞昌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表示,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同年7月17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已將公務員懲戒案件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因此,配合修正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以公開為原則;另因「法院組織法」已於107年5月23日增訂第114條之2規定,檢察機關名稱已去法院化,又109年1月15日總統公布之「律師法」也已變更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稱,有關檢察機關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稱之相關規定,應配合修正,以臻一致,因此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律師法修正,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稱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修正條文第7條、第34條及第102條)

二、 為落實司法透明,參考公務員懲戒案件已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並明定例外得不予公開之情形。(修正條文第57條)

三、 配合檢察機關組織名稱變更。(修正條文第86條、第90條、第91條及第94條)

四、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