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今天指出,人權會成立一年仍不清楚定位,應制定職權行使法,符合獨立、專責等要求;人權會說,正研擬符合現行法律體系架構的作用法,與監察調查相互區隔,維護人權會獨立性。
人權會副主委趙永清晚間向中央社記者表示,當初立法院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時,就有做出決議,要求在監察法下訂定相關作用法;「不一定要訂出職權行使法,才證明是獨立自主機關」,要看實質規範與實際運作,會再邀專家學者、各機關代表與人權委員討論如何處理。
趙永清說,人權會雖然設在監察院內,人權委員也身兼監委身分,另有一部分監委參與人權會事務,「就是比較融合型的獨立機關」,且人權會有自己的預算、人事,監察院一定尊重人權會通過的決策,只是法制上一定要作用法作為規範、依據。
國家人權委員會去年8月成立,由監察院長陳菊兼任首任主委。人權會表示,去年9月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撤回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因與現有法制有扞格之處,難以通過立法院審查,已由監察院主動撤回。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至今一年,但政府各部門、社會大眾、甚至監察院,仍不清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認為,國家人權委員兼具監察委員兩種身分,並沒有讓人權保障與促進工作如虎添翼,反而因為角色衝突、功能相互干擾,以及委員的個人認知與偏好,削弱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整體表現。
民間團體呼籲,制訂「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並修訂「監察院組織法」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以符合獨立、專責、多元的要求。
人權會表示,聯合國大會1993年通過巴黎原則後,台灣從1999年起由民團倡議設置具獨立性質的國家人權機關。2016年總統蔡英文公開承諾,當選後將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去年1月9日蔡總統正式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人權會說,經過20多年努力,總算在台灣社會播下符合「巴黎原則」人權機關的幼苗,都要感謝各個民間團體的倡議與推動改革的決心。
人權會表示,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由監察委員兼任人權委員,並未採用民間團體所倡議的版本,因而確認國家人權委員會具有「混合型人權機關」性質;目前正研擬符合現行法律體系架構的作用法,與監察調查相互區隔,以維護人權會的獨立性。
人權會說,民國109年8月1日揭牌成立後,在欠缺作用法的規範下,仍就國家人權政策及法令提出具體建議,並對侵害人權案件進行訪查、全國系統性調查及人權教育推廣等,並擬訂各項計畫及具體行動方案,據以執行,積極保障及促進人權。
人權會表示,民間團體建議應提出職權行使法、與監察院間的定位、功能區隔,並應建立國家詢查、策略性的工作方法、派案及立案原則等,人權會將虛心研究,研擬期程計畫,建構一個保護每一個人,不受體制壓迫,免於被暴力剝奪的獨立性人權保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