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懲治法院(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昨日審查前委員長石木欽遭監察院移送案件,監院代表陳先成突然聲請合議庭迴避。今(14)日監院發出新聞稿痛斥審判長吳景源未經調查即認定石木欽「違法情事輕微」,認同石木欽「清白,遭遇有計畫的抹黑以帶風向,致名譽受損」說詞,可以不用出庭,得由律師到庭。各項爭點則因石木欽不在場,無法透過訊問、對質加以釐清事實,違反職權主義的真實發見原則,執行職務顯有偏頗。
監察院日前調查石木欽案時查出,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多年來透過宴請、餽贈多位司法、警察、調查局高官,影響司法判決。由於翁茂鍾每次宴客、餽贈禮物及疑似代購股票等,都會詳細記載,監院斥之猶如「百官行述」。
對於昨日監院代表要求司法院懲治法院審判庭迴避審理一事,監院今日表示,監察院依據憲法負有「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紓解民怨」及「保障人權」的使命。對於各項公約監督執行,負有嚴肅而沉重的使命,就本次石木欽懲戒案件合議庭的審理,監察院認為背離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無法追求個案的公平與正義。
監院指出,一、審判長吳景源在未經調查即認定石木欽「違法情事輕微」,並且認同他迴避聲請狀所稱「清白,遭遇有計畫的抹黑以帶風向,致名譽受損」說詞,石木欽在110年6月11日提出委任代理人聲請狀給懲戒法院,審判長吳景源立即在當天就准予石木欽在言詞辯論程序由代理人到庭,並且違法開啟110年6月29日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各項爭點則因石木欽不在場,無法透過訊問、對質加以釐清事實,違反職權主義的真實發見原則,執行職務顯有偏頗。
監院表示,二、監察院彈劾案向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監察法規定公告周知,職務法庭無庸調查,故監察院一再懇請合議庭就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有關「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是否包括憲法所定「彈劾程序」?也就是先確認職務法庭針對監察權的「彈劾程序」有無審判權,應先做出「中間裁定」,並請懲戒法院在未做出「中間裁定」前,應先停止「調查證據程序」,以避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侵害監察院彈劾權核心領域,然合議庭並未依法採中間裁定方式,說明詳細認定理由,讓訴訟程序依法走下去,是否有意圖透過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方式,最後給予石木欽不受理之判決嫌疑,合議庭審理過程,顯有偏頗。
監院指出,三、審判長吳景源於第一次開庭時,違反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所定言詞辯論程序,將原本應於調查證據與辯論階段的程序,在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就進行,似有偏頗違反審判中立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監院也表示,合議庭懲戒法院法官曹瑞卿、林英志及參審員柯格鐘、蘇淑貞,監察院當庭同時聲請迴避。監察院將再行具狀聲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全體成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