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搶救少子女化的現況,行政院會今(1)日討論通過多項「友善生養環境政策」,包括:有薪產檢假從原本的5天增加為7天(多出來的2天薪資由雇主向政府申請),父母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停假,並領取津貼,由投保月薪的6成提高至8成;此外,不孕症試管嬰兒的補助對象不排富,一般民眾首次最高補助10萬元,後續每次最多補助6萬元,孕婦免費產檢次數也從10次增加為14次。

勞動部於6月4日發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的需求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勞動部也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凡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將依該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碼發給20%(由現有投保薪資的6成增加為8成),以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的經濟性支持;另增訂「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針對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的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

而今天院會通過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由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增加的2日薪資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5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

二、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目前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主不適用)

三、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適用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四、基於照顧子女為父母的共同責任,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的實際需求,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行政院會今(1)天通過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   圖:勞動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