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前(2019)年7月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處理鄭姓男子補票衝突時,遭鄭男刺死案,最高法院今天(23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17年有期徒刑、刑後強制監護5年定讞。
2019年7月3日晚間鄭姓兇嫌從台南搭乘台鐵火車北上,行經嘉義站時遇到列車長查票,鄭男為了補票問題與車長口角,鐵路警察李承翰獲報前往處理,鄭男卻在混亂中掏出尖刀刺中李承翰腹部,李血流過多送醫不治。
一審嘉義地院依榮總嘉義分院做精神鑑定,認為鄭男犯案時處於急性發病狀態,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合議庭認定已達「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程度,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處無罪,但需強制就醫5年。
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委請成大醫院精神科醫師對鄭進行精神鑑定,結論認為鄭男沒有反社會人格,但犯案時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辨識能力降低,若案發前有按時服藥,可能可以避免殺警案發生,有強制監護治療的必要性。台南高分院認定鄭男犯案時的精神狀態,雖因精神障礙,以致辨識行為違法和控制的能力「顯著減低」,但尚未達到「完全喪失」的程度,因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17年有期徒刑,同時宣告刑畢令入適當處所強制監護5年。
最高法院今天認定二審判決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皆未違反法令,量刑理由也已充分說明依據,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