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今後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最高可處24,000元;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者,最高可處18,000元以下罰鍰;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最高可罰24,000元以下罰鍰,若為累犯,還可以併處吊扣汽車駕照和汽車牌照的處罰;危險駕駛除了處以罰鍰,也將延長吊扣汽車駕照至6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將於6月1日正式施行,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之處罰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

根據這次修訂的第18條之1,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根據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除了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

另外根據第43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交通部表示,目前內22.4萬輛大型車輛皆已全數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道安資料顯示109年全年大型車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死亡人數,較107-108年同期之平均值合計減少11人(-18%),已發揮安全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