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1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會4月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不過,司法官大法官會議2019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中的「肇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此外,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失效。
行政院會4月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據今天三讀條文指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