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內外疫情嚴峻,行政院會今(13)天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11條及第19條修正案,原編列600億元,連同追加預算3,599.5億元,共4,199.5 億元,但為因應疫情的最新發展,確有延長各項防治紓困措施的必要,爰提高該條例所需經費上限至6,300億元,並仍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至於實施期間將延長1年,直到111年6月30日為止,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法後,預計18日就能進到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列案,21日在立法院會逕付二讀,朝野政黨能盡快在這個會期結束的5月底前,讓全案三讀。

該條例第11條原定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100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 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該條例施行期間之舉 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該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原編列600億元,連同追加預算3,599.5億元,共4,199.5 億元。但為因應疫情的最新發展,確有延長各項防治紓困措施之必要,爰提高該條例所需經費上限至6,300億元,並仍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另該條例第19條原規定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也將延長一年,至111年6月30日止,但仍得經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