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人,去年未經港府批准逕舉辦「六四燭光晚會」後被捕,6日遭判刑4至10個月不等刑期。今(7)日傳出辯方曾以「無暴力」為由求情,但遭到法官以「『特別日子』不可低估風險」回覆。
香港法院審判2020年維園六四集會案,最終判處黃之鋒入獄10個月,刑期最重;次為專上學生聯會前副秘書長、前港區議員岑敖暉6個月;前香港眾志副主席袁嘉蔚和前港區議員梁凱晴兩人則同獲判4個月。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同時喪失區議員資格。此前4人曾於4月30日認罪。
而辯方求情稱,六四燭光晚會自1990年開始定期舉行,當日集會沒有暴力或破壞財物的事件出現,黃之鋒等人沒有做出鼓勵或煽惑他人相關行為,希望法官能審度酌情。
但法官反駁,本案於2020年6月發生,但香港當時甚至到現在都還承受着2019年社會動盪帶來的衝擊和影響,集會的情緒可能隨時被激化,不法分子甚至可乘機煽動和鼓吹暴力,尤其一些在「特別日子」舉行的活動,法庭不能低估當中的風險。更批評黃之鋒等人,當日站在一起、拍攝團體照,甚至透過社交媒體宣傳自己身處集會的行為,顯示他們並非淹沒在人群中,當日的身分特殊,批評他們有預謀和故意犯案,公然違抗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