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6日)初審通過由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案的「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明定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做宣傳、廣告,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並得揭示宣傳單位或贊助機關的名稱。

國民黨立委林德福指出,網路社群媒體快速傳播,為傳遞正確訊息,政府已陸續採取新媒體經營及運用,直接與社會大眾溝通。「預算法」明文規定政府不得置入性行銷,但仍有在網路社群平台操作議題、帶風向的情況,因此提出修法。

「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已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另也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並按月在機關資訊公開曲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執行單位等,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說明,會給予明確定義,編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與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包括業務行銷費用等,各主管機關就應該公布,而且是在主計總處網站公布。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則質疑,有關網路媒體的態樣,目前的規範夠不夠明確?對於編列預算在網路媒體要做規範,但各機關的社群粉專費用算不算?有關網路的態樣在釐清前就通過這條修正案,未來執行上會不會有困難?朱澤民 說明,將來實際執行時,會在辦法中再說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