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動保法」修正案,其中關鍵在於「動保法」第3條第10款規定之修正,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寵物的定義,若因此造成動物受傷或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上午三讀修正「動保法」第1條、第3條、第14條之1、第22條之1與第30條規定。其中就民進黨立委陳亭妃等人提案的「動保法」 第3條,將10款的「虐待」定義,修訂為「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而所謂的不作為,意指包括:棄置不理睬、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就涉及虐待,恐觸及「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規定,並可依 「動保法」第25條罰則予以開罰。
另就「動保法」第14條之1的修正,將「補捉動作,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中的「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字樣刪除。
「動保法」第22條之1,則在原規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後,再增訂「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