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後特殊食品營養標示將更仔細了!衛生福利部於今(27)日公告嬰兒及疾病配方食品的營養標示與一般食品標示規定一致,除了調整營養標示格式,也增訂切割表格之營養標示方式,並列出5項主要標示,違反規定者,最可罰300萬;標示不實者,最高可處400萬罰鍰。

衛福部於110年4月27日公告將「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同時公告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未來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規定,與一般食品標示規定一致,將調整營養標示格式,並增訂切割表格之營養標示方式,總共主要的有以下5項標示。

1. 原公克、毫克、毫升、大卡等單位,增列g、mg、mL、kcal等通用單位符號。

2. 數據修整原則,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3. 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

4. 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

5. 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

這項規定自正式發布後生效,對於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產品,而未能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可緩衝至111年12月31日止,其自112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則應依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