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國神山」台積電前採購處經理薛宗智,離職後5個月就跳槽到台積電競爭對手、中國新芯半導體公司,台積電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提告求償,高等法院今(20)日維持一審判決,判薛男須賠償250萬元,還可上訴。
台積電提告指出,薛宗智1999年進入公司,2004年起轉任採購業務,2011年7月開始擔任採購處經理,接觸並知悉公司營業、商業秘密,包括原物料規格、參數,及供應商間訂單及合約所載資訊等內容。
雙方2012年3月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雇於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相關服務的業者,也不得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如有違反,應返還競業禁止補償金及損害賠償,且須支付薛離職前2年內支領的1440萬多元。
2015年5月間,台積電發現薛接受廠商招待,違反從業道德規範,薛於2016年7月間離職,台積電因競業禁止協議的關係,支付薛男特別補償金117萬270元。
但薛離職後,同年12月就到中國紫光集團轄下的長江存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而長江存儲是提供晶圓代工的武漢新芯積體電路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母公司,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
台積電認為薛已明顯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依雙方簽署的協議,要求薛返還競業禁止期間補償金117萬270元,加上違約金1440萬676元,共1557萬946元。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薛違反競業禁止協議,但審酌台積電自2016年至今股價連連攀升,獲利能力也沒有顯著下降,難以認定因薛違反競業禁止協議而受有損害,判決薛須賠償補償金250萬元(含返還補償金),薛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原審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薛男須賠償台積電25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