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13日)通過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委員機制,使裁決制度更獲勞資雙方信賴;另外,為保障工會,立法院會也通過《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工會能設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1人,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2分之1。

為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效率及專業,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條文,增訂1至3名常務裁決委員,將有助於優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審理事宜,有助裁決案件。

三讀也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定期出版、登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裁決書含有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提供事項,應僅公開其他部分。

此外,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為避免工會因人數較少,置監事一人時,面臨本條第3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的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造成工會僅可以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工會負荷過重且不符行政效率,因此提出修正草案,讓工會至少得設置一名候補監事。

提案立委劉建國表示,本次修法,讓規模小的工會組織可以設置至少1名候補監事,有利於工會組織正常運作,另外,為優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審理,使裁決制度更獲勞資雙方信賴,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規定,讓裁決委員會增設1至3位常務裁決委員,讓裁決案件審理過程更專業有效率,相信對未來勞資關係及保障勞工權益多有助益。